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其中,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