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可变利益实体模式原因分析有方便募集资金、国内上市门槛较高、海外市场集聚效应以及其他原因等,上述采用可变利益实体模式原因分析均以我国互联网行业的高科技产业境外上市为基础。
可变利益实体可称为VIE结构,也可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上市实体与境内运营实体呈现相分离的状态。境外上市实体在境内设立全资子公司,但不实际开展主营业务,而是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财务和业务,使运营实体在实质上成为上市实体的可变利益实体。通过VIE模式可以规避国内对外资投资的限制,解决国内创新型企业在海外上市的问题,适合发展潜力巨大的企业去实现融资目的,但是该模式的隐藏性风险较大,难以预计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