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移交注意事项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