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流合一具体指的是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四流合一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双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防止虚开发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财务及纳税核算管理需要满足合同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四流合一”,有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进项税,还可能受到处罚。挂靠经营模式由于资质共享,导致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服务)流不一致,增值税抵扣环节没有形成闭环,进项无法抵扣,若挂靠方通过虚开发票方式逃避纳税,则违法行为责任归属于被挂靠方。如果出现“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情况,说明只有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的统一,虽然有资金流和发票流的票款一致,但是由于缺乏物流的支持和佐证作用,表面上的合同流很容易涉嫌是假合同或阴阳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