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一百零九条可以了解到,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的关联方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对于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