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论收到其他法人单位和自然人的货币性投资或非货币性投资,都要作为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通过“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一般纳税人接受投资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接受现金资产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超过所占份额的部分)

  2、股份有限公司接受现金资产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如房屋、设备或材料物资等,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超过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则作为资本公积入账,分录如下:

  (1)接受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投资时:

  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股本(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2)接受原材料投资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股本(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