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缴纳的税务罚款,应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核算,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缴纳税务罚款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2、期末结转至本年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捐赠支出、盘亏损失(经批准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非常损失(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罚款支出(行政罚款、税务罚款,其他违法或违背合同而支付的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等)、债务重组损失等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企业除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外,产生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