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接受捐赠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等科目)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收入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以及“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进行核算。“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企业可按营业外收入项目对其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