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罚款不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除依照以上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