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在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是实体权利,也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