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