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赎回的情况主要包括:
1、基金产品运营正常赎回:即投资人赎回基金时因其账户基金单位数余额少于最低保有份额导致余额部分基金被一同强制赎回或投资人因为其他原因所导致的强制赎回;
2、基金产品被终止赎回: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