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1、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为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