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会计凭证是以虚假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

  伪造会计凭证主要表现为伪造根本不存在的经济事项的原始凭证,以存在的会计经济事项为基础,用夸大、缩小或隐匿事实的手法进行伪造原始凭证,如制作假发货票、假收据、假工资表等假的原始凭证,以及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伪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账凭证,如根据假发票凭空编制记账凭证的行为等。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我国刑法明确为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