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因拆借资金发生往来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拆出资金——金融企业名称

      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金融企业因拆借资金发生往来收入时,可以通过“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以及“利息收入”等相关二级科目进行处理,其中“利息收入”科目主要用于核算金融企业确认的利息收入金额,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同时可以按照业务的类别设置对应的二级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