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凭证审核和记账不可以是同一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那些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弊端行为的职务,都应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的处理,使得单个人或部门的工作必须与其他人或部门的工作相一致或相联系,并受其监督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