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自每个月份或者每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具体来说,分月预缴的企业,应当于每月的15日之前预缴税款,分季缴纳的企业,应当于4月、7月、10月、1月的15日之前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