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会计网在后台收到了粉丝的咨询,称其企业在异地有一套房产,正打算转让给当地一家公司,不清楚这种情况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下面我们来看看吧。
问:我公司是沈阳企业,在河北省有块土地和房产,现准备转让给河北当地一家企业。但到土地和房产所在地代开“不动产销售发票”时,对方要求我公司按25%预缴企业所得税(转让所得按转让价值减账面净值),请问这种做法正确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第七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因此,对于代开发票,各省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137号)*9条规定,纳税人遇有下列情形,代开发票时出具相应资料,可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党政机关,出具该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机关实行法人汇总纳税的企业的下属机构,出具总机构证明;
(三)省内跨县(市、区)施工的建筑工程,提供《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及回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
(四)代开建筑业、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等发票时,需要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情形,按《代开发票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一览表》(见附件)中列举的项目及要求执行。
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机关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代开发票,企业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应按河北省规定在当地先预缴,回企业所在地汇算清缴时再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