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无偿捐赠应当并入当期收入总额,在年度终了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以及按市价或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接受无偿捐赠应当并入当期收入总额,在年度终了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以及按市价或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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