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缴纳范围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其中,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范围。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补亏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