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目以及具体判断内容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是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5、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是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是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偶然所得,是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若存在个人取得的、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则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