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不具有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税前列支。因此,判断一项赞助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取决于该项费用是否具有广告性质。
赞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如何判断是否具有广告性质?
1、合同性质是否是有偿双务合同,即合同双方一方支付费用,一方提供广告服务。
2、支付费用方是否使自己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表现出来。
3、支付对象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
4、企业支付费用是否取得内容为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的发票。
我们来看一个例子:我司为快销行业企业,为了能够从某高校当中招聘到更好的应届毕业生,我司给某高校的毕业典礼赞助了点钱,对方允许我司在毕业典礼上进行公司的宣传,可以放置一些带有我司logo的易拉宝。请问我司这种赞助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描述,该公司给某高校的赞助支出目的是从该高校中招聘应届生,并且也能够在高校的毕业典礼上进行广告宣传,我们认为该公司情形属于具有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据此,该公司的上述支出,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此外,为了避免税务机关认为此支出为不可税前扣除的赞助支出,相关合作合同尽量不要体现“赞助”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