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首次登记税,是指香港地区对新购进使用的汽车征收的一种税。以汽车所有者为纳税人,按汽车的价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50%,实行一次征收。另外,还要根据汽车的容量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人是购买汽车的人,以汽车的价值为计税依据。
1961年6月24日,香港实施了《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根据《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第330章)规定,经营进口供本港使用的汽车的人士,包括进口汽车供其本人或分销商出售,须在开业30天内注册为进口商。凡经营出售供本港使用的汽车的人土,不论是供其本人或其他分销商出售,须在开业30天内注册为分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