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捐赠大米会计分录为:

  1、疫情期间企业捐赠大米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原材料——大米(或库存商品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2、企业结转减免增值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其中疫情期间企业捐赠大米的行为需要确认为收入,不过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中第三点的内容规定,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