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第三十八条的内容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当纳税人在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若限期期满纳税人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