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单位作为行政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的内容规定,其可行使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包括: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其中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