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来源确定原则为,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