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对乙享有 50000 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 丁享有 3 个月后到期的 7000 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 8000 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 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 10000 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 5000 元债权。乙无 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 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

A: 乙对丁的 7000 元债权

B: 乙对戊的 8000 元债权

C: 乙对丙的 10000 元债权

D: 乙对丙的 5000 元债权

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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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根据规定,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之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本题中乙对丁的债权没有到 期;另外,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赌债不属于合法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需 要注意的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人身伤害对丙享有的 10000 元 债权不得行使)。故本题只有选项 D“乙对丙的 5000 元债权”可以行使代位权。

答案选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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