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甲、乙、丙分别出资50万元、25万元、25万元,均已实缴。甲在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偿还后,仍有余债10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100万元债务的清偿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甲应承担无限责任

B: 乙、丙无需再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C: 甲、乙、丙均无需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D: 甲、乙、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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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乙、丙的出资均已实缴,且合伙企业财产已经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因此乙、丙无需再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而甲仍应承担无限责任。

答案选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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