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 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 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D: 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解析:
(1)乙、丁: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乙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有限合伙人丁无关;
(2)甲: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丙: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