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7年3月5日,201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7年4月30日完成,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016年6月30日,甲公司尚存无订单的W商品500件,单位成本为2.1万元/件,市场销售价格为2万元/件,估计销售费用为0.05万元/件。甲公司未曾对W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资料二:2016年10月15日,甲公司以每件1.8万元的销售价格将500件W商品全部销售给乙公司,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已发出,付款期为1个月,甲公司此项销售业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资料三: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乙公司上述贷款,经减值测试,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的10%计提坏账准备。
资料四:2017年2月1日,因W商品质量缺陷,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给予10%的折让。当日甲公司同意了乙公司的要求,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调整原坏账准备的金额。
假定上述销售价格和销售费用均不含增值税,且不考虑其他因素。
判断甲公司2017年2月1日因销售折让对所得税影响的分录是否正确。( )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2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2.5
【解析】
应调减应交所得税的金额=90×25%=22.5(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