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保证书,其中仅载明“若陈某不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张某将代为履行”。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的效力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 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 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C: 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 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多选题
有疑问?求助专家解答吧。
添加老师咨询
下载会计APP
答案解析

【解析】

(1)选项A: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选项B: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选项CD: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选 ABC
相关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