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其中仅载明“若陈某不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张某将代为履行”。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的效力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本题考查保证合同的效力。
(1)选项A: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不可以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故选项A不正确;
(2)选项B:第三人(本题中的“张某”)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本题中的“李某”)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李某)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故选项B不正确;
(3)选项CD: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选项D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