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其销售成本。2016年11月,该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
(1)1日,向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格为8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6万元。实际成本为35万元。商品已发出,收到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结清全部款项。
(2)5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0万元。实际成本为800万元,为客户代垫运输费5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全部款项已办妥托收手续。
(3)10日,向丁企业赊销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4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8万元,实际成本为22万元。销售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计算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18日,收到结算销售款项并存入银行。
(4)25日,收到丁企业退回本月10日购买的全部商品,同时向丁企业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退回相关款项。
要求:
4.根据资料(3)和(4),下列各项中,甲企业收到丁企业退回商品的会计处理结果正确的是()。
A: 应交税费减少6.8万元
B: 财务费用减少0.8万元
C: 应收账款减少46.8万元
D: 主营业务成本增加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