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2019年已计入到成本费用中的全年实发的合理工资薪金总额为40000元,销售(营业)收入120000元,实现利润总额100000元,营业外支出中列明企业通过省人民政府向贫困地区捐款1600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在计算201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捐款数额为()元。
A: 4800
B: 12000
C: 14400
D: 20000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捐贈扣除限额=100000x12%=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