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18年6月,甲向乙借款30万元用来炒股,借期2个月,结果恰遇股市动荡,甲到期不能还款。经查明,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35%的合伙份额。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 乙可主张以甲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

B: 乙可主张对甲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C: 对甲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D: 乙可直接向合伙企业要求对甲进行退伙处理,并以退伙结算所得来清偿债务

多选题
有疑问?求助专家解答吧。
添加老师咨询
下载会计APP
答案解析

【考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解题思路】掌握合伙人自身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具体解析】选项A、B正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选项C、D错误。《合伙企业法》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据此可知,对甲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下,合伙企业才能对甲进行退伙处理。

答案选 AB
相关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