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15年6月,刘璋向顾谐借款50万元用来炒股,借期1个月,结果恰遇股市动荡,刘璋到期不能还款。经查明,刘璋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44%的合伙份额。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顾谐可主张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

B: 顾谐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璋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C: 对刘璋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D: 顾谐可直接向合伙企业要求对刘璋进行退伙处理,并以退伙结算所得财产来清偿债务

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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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考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解题思路】合伙人自身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关系。
【具体解析】(1)选项C: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2)选项D:《合伙企业法》未赋予合伙人的债权人该项权利。根据规定: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选项AB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选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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