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5%、15%、36%和44%。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召开及表决事项无特别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股东会召开和表决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选项B: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张某的表决权仅为5%;(3)选项CD:修改公司章程、解散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张某、王某和李某的表决权合计为56%,王某和李某的表决权合计为51%,均未达到2/3的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