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因个人原因欠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乙 10 万元。乙欠合伙企业货款 15 万元。现甲无力以个人财产清偿欠乙的债务,乙的下列主张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 以其对甲的债权部分抵销其欠合伙企业的债务
B: 以甲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偿付债务
C: 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各项权利
D: 以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