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丙公司以自己一栋房屋提供抵押贷款,丁公司和戊公司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但是其保证合同未约定其担保方式以及各自应当承担的保证份额,后甲公司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丁公司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担保

B: 丁公司和戊公司承担的是连带共同保证

C: 乙银行在甲公司到期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就抵押房屋实现债权或者要求丁公司和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 当丁公司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向丙公司或戊公司进行追偿

多选题
有疑问?求助专家解答吧。
添加老师咨询
下载会计APP
答案解析
【考点】共同担保下的保证责任
【解题思路】掌握共同担保下的保证责任
【具体解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本题中由于丁和戊是连带共同保证人,所以丁清偿后可以要求戊按照约定或者按比例承担对应份额,但是不能找丙公司。
 
答案选 BC
相关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