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清偿其对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乙的20万元个人债务,私自将合伙企业的一台工程机械以25万元的市价卖给善意第三人丙并交付。甲用所获取价款中的20万元清偿了对乙的债务,剩下5万元被其挥霍一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乙应将20万元款项直接返还合伙企业

B: 甲与丙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不成立

C: 合伙企业有权从丙处取回工程机械

D: 合伙企业有权就企业所受损失向甲追偿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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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考点】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解题思路】辨析合伙企业、合伙人与第三方三者之间的关系与责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具体解析】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除非第三人知道,否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乙接受甲的清偿有效,不必返还,选项A不正确,选项B不正确,选项C不正确。合伙人甲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选项D正确。
答案选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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