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21年5月4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21年6月5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丙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丙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 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 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未设立

D: 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未设立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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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考点】预告登记
【解题思路】掌握预告登记下的效力以及民法典第221条
【具体解析】民法典第221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在本题中,乙公司办理预告登记后,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以该层楼向丙银行设定抵押,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选项C正确,其余选项错误。
答案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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