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客户乙公司签订合同,为其提供广告投放服务,广告投放时间为2×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投放渠道为北京公交汽车站的一个广告灯箱,合同金额为300万元。合同中无折扣、折让等金额可变条款,也未约定投放效果标准,且甲公司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者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甲公司不会提供价格折让等安排。双方约定,2×20年1月至6月乙公司于每月月末支付50万元。广告投放内容由乙公司决定,对于甲公司而言,该广告投放为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的商品。
广告投放以后,由于城市改造、公交线路调整等原因,人流量骤减,乙公司对广告投放效果不满意。2×20年3月3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并批准执行广告投放服务补充协议,约定对后续广告服务打五折处理。假设甲公司为提供广告服务而占用的灯箱不构成租赁,不考虑其他因素和相关税费,不涉及亏损合同的相关会计处理。下列关于甲公司会计处理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选项AB,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时并没有约定可变对价,且甲公司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者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甲公司不会提供折扣或折让等安排,所以,合同中不存在可变对价,对于2×20年3月31日的补充协议,甲公司应作为合同变更进行会计处理,所以AB会计处理正确。选项CD,由于上述合同变更并没有增加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合同变更日已提供的广告服务与未提供的广告服务之间可明确区分,所以甲公司应当将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进行会计处理。新合同的服务时间为2×20年4月至6月,交易价格=50×(1-50%)×3=75(万元),选项C会计处理正确,选项D会计处理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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