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本题考查的是退伙
【解题思路】掌握除名退伙与合伙事务执行的规定
【具体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故 A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乙、丙、丁)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故 C 选项错误;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属于除名退伙的情形,不属于通知退伙的情形。故 D 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