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县城的某商贸公司2018年12月销售一栋旧办公楼,取得收入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缴纳各种允许扣除的税费合计21.6万元,因无法取得评估价格,公司提供了购房发票,该办公楼购于2015年1月,购价为600万元,缴纳契税18万元。该公司销售办公楼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为( )。
因为无法取得评估价格,所以按照购房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扣除,600×(1+4×5%)=720(万元);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所以可以扣除的金额合计数为720+21.6+18=75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