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14年2月1日,张某、王某、刘某三人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张某、王某于公司设立时即缴足全部出资,但刘某分期缴付出资,于2015年12月20日前缴足。2014年12月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案件,并指定了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刘某尚未缴足的出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管理人不能要求刘某缴纳出资,因为股东以其实缴的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B: 管理人有权要求刘某缴纳出资,但须等到2015年12月20日

C: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要求刘某缴纳出资

D: 管理人有权立即要求刘某缴纳出资,不受原出资期限的限制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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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考点】本题考核股东出资制度
【解题思路】破产时视为加速到期(企业都快没了)
【具体解析】(1)选项A: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而非实缴的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2)选项B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3)选项C:管理人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必经人民法院的批准。
答案选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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