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乙、丙三人于2013年1月2日成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甲将其全部股份转让给了丁。甲和丁商量不进行变更登记、不更改股东名册,甲为名义出资人,丁为实际出资人享有实际投资收益,每年利润的10%归甲所有,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了书面合同。后甲和丁因合同效力问题发生了纠纷,双方协商未果,于是丁向甲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根据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有( )。

A: 如果甲和丁之间的合同无违法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B: 假设甲和丁之间的合同有效,如果丁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无须经乙和丙的同意,直接办理即可

C: 假设甲和丁之间的合同有效,如果丁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须经乙或丙的同意

D: 假设甲和丁之间的合同有效,如果甲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丁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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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考点】本题考核股东资格
【解题思路】实际出资人主张成为公司股东,公司以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为由抗辩的,法院应当支持
【具体解析】选项BC:如果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必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答案选 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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