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关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说法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可不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仅登记股东名册

B: 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C: 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

D: 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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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考点】本题考核股东资格
【解题思路】股东向公司认缴出资后,就成了公司的股东,具有相应的权利
【具体解析】(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2)选项BC:出资证明书是确认严某出资的凭证,而非其股东资格的凭证,出资证明书丢失不会直接导致严某丧失股东资格;(3)选项D: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答案选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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