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芳华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以自己的设备作抵押,阳光公司为一般保证人,星辉公司以汽车作抵押。后人民法院受理芳华公司的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芳华公司为自己的1000万元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为别除权

B: 阳光公司为芳华公司的 1000 万元债务提供的保证担保为别除权

C: 星辉公司为芳华公司的 1000 万元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为别除权

D: 银行的1000万元借款作为别除权优先受偿

单选题
有疑问?求助专家解答吧。
添加老师咨询
下载会计APP
答案解析
别除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时,对部分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以不经过破产程序而优先以担保物价值受偿的权利。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中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BC选项中,阳光公司、星辉公司均属于第三人为破产人所作的担保,但并不是破产人的特定财产,因此不构成别除权。 银行享有的债权中,只有芳华公司以特定设备作的抵押担保为别除权,银行1000万元借款只有在抵押设备范围内可以优先受偿,而不是全部优先受偿,D选项错误。
答案选 A
相关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