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本题考核破产清算
【解题思路】别除权的界定
【具体解析】别除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时,对部分有财产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优先以担保物价值受偿的权利。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中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BC选项中,阳光公司、星辉公司均属于第三人为破产人所作的担保,但并不是破产人的特定财产,因此不构成别除权。银行享有的债权中,只有芳华公司以特定设备作的抵押担保为别除权,银行1000万元借款只有在抵押设备范围内可以优先受偿,而不是全部优先受偿,D选项错误。